驗證程序之條款及細則
若亞洲聯合財務有限公司(「本公司」,定義見下文)同意向閣下提供驗證程序(定義見下文),本條款及細則(「條款及細則」,定義見下文)即適用。閣下繼續使用驗證程序,即表示閣下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以及本公司的「超連結政策」、「重要聲明」、「使用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之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及「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通知」(以上所有文件均可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瀏覽)的條款及細則。若閣下不同意上述任何條款及細則,請勿使用驗證程序。本公司保留在不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訂、更改、變更、修改及/或補充上述任何條款及細則的權利。
本條款及細則是對適用於本公司可不時提供的任何產品及/或服務之條款及細則的補充。就相關驗證程序而言,若本條款及細則與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本條款及細則之條文為準。
1. 定義
1.1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條款及細則中的詞語應具有以下涵義: | |
1.1.1 | 「生物辨識驗證」指本公司可不時提供的使用生物辨識憑證(包括指紋、臉部驗證或任何其他生物辨識數據)的身份驗證功能; | |
1.1.2 | 「本公司」指亞洲聯合財務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 |
1.1.3 |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1.1.4 | 「流動應用程式」指名為「YES UA」及/或「sim信用卡」的流動應用程式,包括iOS和Google Play版本,以及本公司可不時推出、營運及維護的其他流動應用程式及/或版本; | |
1.1.5 | 「OTP」指本公司在提供OTP驗證程序時不時發送予閣下的每個一次性密碼; | |
1.1.6 | 「OTP驗證」指使用本公司不時提供的OTP進行身份驗證的功能; | |
1.1.7 | 「認可流動裝置」指執行本公司不時指定的作業系統版本、支援生物辨識身份感應器的相容流動裝置,或本公司可不時指定用於提供生物辨識驗證程序的任何其他電子裝置或設備; | |
1.1.8 | 「服務」指本公司可不時提供之任何產品及/或服務; | |
1.1.9 | 「登記手機號碼」指根據本公司記錄閣下最近期在本公司登記之手機號碼; | |
1.1.10 | 「安全數據」指閣下為使用驗證程序而建立的任何驗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個人身份號碼(PIN)(如用戶ID及/或密碼)及生物辨識憑證; | |
1.1.11 | 「SMS」指簡訊服務; | |
1.1.12 | 「條款及細則」指可不時修訂、更改、變更、修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生效的本條款及細則;及 | |
1.1.13 | 「驗證程序」指涉及生物辨識驗證、OTP驗證、雙因素驗證(2FA)及/或本公司可不時提供的任何其他驗證資料或工具的安全程序,以供閣下在使用服務之前驗證及認證閣下的身份。 |
2. 驗證程序的使用
2.1 | 閣下承認並同意,本公司可能會要求閣下在使用任何或所有服務時使用驗證程序驗證閣下的身份。 | ||
2.2 | 本公司按「原樣」及「既有」之狀況提供驗證程序。 | ||
2.3 | 本公司提供的驗證程序須符合以下條件:- | ||
2.3.1 | 就相關OTP驗證而言:- | ||
(a) | 閣下必須在本公司的記錄中至少有一(1)個登記手機號碼。閣下亦須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資料,以便閣下使用OTP驗證。 | ||
(b) | 閣下應全權負責確保提供予本公司的所有資料均為最新、完整且準確的,並不時通知本公司此類資料的任何變更。若閣下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正確且最新的資料,則閣下可能無法使用OTP驗證,或者本公司可能已將OTP發送至不同的手機號碼。即使閣下使用香港流動服務供應商提供的「SMS轉發」服務,包含OTP的SMS訊息亦可能不會被轉發,因此閣下可能無法使用OTP驗證。 | ||
2.3.2 | 閣下必須能夠立即存取發送至閣下登記手機號碼的SMS訊息。閣下承認並理解,若閣下身處香港境外或使用其他境外流動服務網絡,則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可能會對透過SMS接收OTP施加限制,在此情況下,閣下可能無法接收OTP以完成OTP驗證程序。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亦可能會對透過SMS接收OTP徵收服務費及收費。閣下應全權負責支付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方因閣下的手機透過SMS接收OTP而徵收的任何費用及收費。 | ||
2.3.3 | 就相關生物辨識驗證而言:- | ||
(a) | 閣下必須使用認可流動裝置安裝流動應用程式。 | ||
(b) | 閣下必須已在認可流動裝置上啟用生物辨識身份感應器,並已登記至少一項閣下的生物辨識憑證以控制對認可流動裝置的使用。 | ||
(c) | 閣下必須使用閣下的個人身份號碼(PIN),透過流動應用程式註冊生物辨識驗證,並選擇使用閣下儲存在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的相關生物辨識憑證,以進行生物辨識驗證。 | ||
(d) | 閣下必須確認並授權本公司使用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登記的生物辨識憑證,以此驗證閣下的身份。 | ||
2.4 | OTP驗證程序 | ||
2.4.1 | 在使用需要通過OTP驗證去認證閣下身份的服務時,OTP將透過SMS發送至閣下的登記手機號碼。 | ||
2.4.2 | 本公司將僅向一(1)個登記手機號碼發送OTP。若閣下在本公司保留有一(1)個以上的手機號碼,OTP將發送至根據本公司記錄閣下最近期登記之手機號碼。 | ||
2.4.3 | 收到OTP後,閣下須正確輸入OTP以完成所需的驗證或確認。若閣下因任何原因無法正確輸入OTP或完成OTP驗證程序,則無法使用相關服務。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閣下未能完成驗證程序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 ||
2.5 | 生物辨識驗證程序 | ||
2.5.1 | 生物辨識驗證為閣下透過流動應用程式使用服務時,提供使用個人身份號碼(PIN)驗證閣下身份的替代方式。閣下可註冊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以進行生物辨識驗證。註冊成功後,閣下可使用閣下的生物辨識憑證確認閣下的身份,以透過流動應用程式使用服務。閣下承認,在某些情況下,除生物辨識驗證外,本公司仍可能執行其他驗證程序,以便閣下使用服務。 | ||
2.5.2 | 生物辨識驗證由流動應用程式透過與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的生物辨識身份感應器模組接合而進行,且閣下同意該驗證程序。閣下承認,本公司不會在閣下註冊或使用生物辨識驗證的任何階段,以任何方式收集或存儲閣下的生物辨識憑證。 | ||
2.5.3 | 完成生物辨識驗證註冊後,閣下仍可選擇使用閣下的個人身份號碼(PIN)透過流動應用程式使用服務。 | ||
2.5.4 | 閣下可隨時透過流動應用程式停用生物辨識驗證功能。停用後,閣下可使用閣下的個人身份號碼(PIN)繼續透過流動應用程式使用服務。請注意,停用生物辨識驗證功能不會自動刪除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的生物辨識憑證。除非閣下透過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的相關生物辨識驗證功能將閣下的生物辨識憑證刪除,否則其將被一直儲存於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儲存於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的生物辨識憑證可能會被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的其他應用程式使用。 | ||
2.6 | 閣下同意並承認,若閣下因任何原因無法完成驗證程序,閣下將無法使用相關服務。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閣下未能完成驗證程序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 ||
2.7 | 本公司保留權利在本公司的絕對及全權酌情權下隨時及不時決定及更改驗證程序的範圍、方式或其他功能以及驗證程序適用之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暫時或永久修改或終止驗證程序的權利;以及對驗證程序的使用施加或變更任何限制及/或條件的權利。 | ||
2.8 | 驗證程序僅供閣下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內全權及專屬使用,以及在根據香港法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的地點及時間範圍下提供。閣下承認並同意,若閣下在國外或使用境外流動服務網絡,則流動服務供應商可能不允許閣下透過SMS接收OTP。 | ||
2.9 | 在適用範圍內,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相關條文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以下情形:(a)本公司透過除SMS以外的任何通訊形式發送OTP;或(b)本公司使用除生物辨識驗證或OTP驗證以外的任何驗證資料、工具或功能來提供驗證程序。 | ||
2.10 | 如存在與本條款及細則的釋義有關或與閣下使用驗證程序有關的任何爭議,本公司就此作出的決定將為最後及最終定論。 |
3. 安全責任
3.1 | 閣下應保障任何安全數據的機密性。為安全起見,閣下同意遵守並遵循本公司的安全意見及/或建議,以及本公司可能不時發出的與驗證程序有關的任何其他通知。 | ||
3.2 | 閣下對使用驗證程序的安全性承擔全部責任,並應一直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障安全數據及(如適用)OTP的安全。如閣下知悉或懷疑OTP及/或安全數據存在任何披露、洩露或未經授權使用,或驗證程序方面存在任何其他安全漏洞,閣下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 ||
3.3 | 在使用驗證程序時,閣下必須真誠行事並採取合理的審慎措施,包括採取以下安全措施:- | ||
3.3.1 | 閣下不得將OTP及/或安全數據披露予任何其他人士,亦不得允許或致使任何其他人士獲取該OTP及/或安全數據; | ||
3.3.2 | 閣下應採取合理預防措施,防止OTP及/或安全數據遭受未經授權或欺詐性使用,包括保護閣下的流動裝置免受未經授權的使用; | ||
3.3.3 | 如閣下知悉或懷疑OTP及/或安全數據已遭披露或未經授權的使用,閣下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 ||
3.3.4 | 閣下應盡一切合理審慎義務以保障閣下的流動裝置的安全;如閣下用以接收OTP及/或生物辨識驗證的流動裝置遺失,閣下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及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 | ||
3.3.5 | 如閣下用以接收OTP的手機號碼有變更,閣下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本公司更新登記手機號碼; | ||
3.3.6 | 閣下應確保在認可流動裝置上僅儲存閣下的生物辨識憑證; | ||
3.3.7 | 閣下不得在流動裝置或作業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經修改的任何流動裝置或作業系統(已被破解「越獄」或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流動應用程式。已被破解「越獄」或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指流動裝置可在未經流動服務供應商及/或手機製造商批准的情況下自行解除彼等對其所設的限制。在破解「越獄」或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流動應用程式或生物辨識驗證服務的風險完全由閣下自行承擔,本公司對閣下因此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 ||
3.3.8 | 在以下情況下,閣下不得將面部驗證用於生物辨識驗證服務:- | ||
(a) | 若閣下合理懷疑其他人可能擁有與閣下相同或極為相似的生物辨識憑證,或閣下的生物辨識憑證容易遭到洩露(例如閣下有同卵雙胞胎或三胞胎兄弟姐妹);或 | ||
(b) | 閣下的相關生物辨識憑證正在或將會經歷快速發展或變化(例如若閣下為面部特徵正在快速變化的青少年,則不得使用面部驗證), | ||
在此情況下,閣下應使用其他驗證程序獲取服務; | |||
3.3.9 | 閣下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來禁用閣下的流動裝置所提供的任何功能,及/或同意閣下的流動裝置的任何設置,以致會危害閣下為驗證目的使用登錄憑據的安全性(例如為面部驗證禁用「注意力感知」功能);及 | ||
3.3.10 | 閣下亦應遵循本公司不時提供的與使用驗證程序有關的所有指引、安全意見及其他通訊。 |
4. 客戶的責任
4.1 | 閣下須在經驗證程序驗證閣下身份後對所有與本公司進行的行為及交易,以及因取得及/或使用驗證程序而產生及/或與之有關的所有後果承擔責任。 |
4.2 | 在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款的情況下,閣下應全額彌償並使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關聯公司、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免於承擔本公司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所有責任、索賠、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全額彌償基礎上的法律費用),以及因本公司提供驗證程序、閣下使用驗證程序及/或行使或保留本公司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權力及權利而可能由本公司提出或針對本公司的訴訟或法律程序。 |
4.3 | 支援驗證程序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服務供應商、電訊公司、系統運營商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均非本公司的代理機構,亦不代表本公司。本公司與該等第三方之間並不存在合作、合夥、合營或其他關係。本公司不對亦不會對該等第三方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
4.4 | 閣下應就本公司因閣下違反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本公司對閣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而蒙受的所有損失、損害、成本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其他專業費用)向本公司作出賠償及彌償。 |
5. 本公司的責任
5.1 | 本公司不作出與驗證程序有關的任何種類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對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所有權或不侵權的任何保證。 |
5.2 | 本公司對於因任何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的行為、疏忽、事件或情況而導致的任何中斷、阻截、懸置、延誤、損失、無法使用、缺陷或其他在提供驗證程序、傳輸與驗證程序有關的指示或內容或在連結或取覽通訊網絡時發生的故障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後果,概不對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該等行為、疏忽、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故障、任何第三方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機械故障、停電、運作失常、損壞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全,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示、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5.3 | 儘管有任何其他相反條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閣下承擔任何附帶、間接性、特殊、相應而生或懲戒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潤損失、因中斷而產生的損失或任何數據或裝置的損失。 |
5.4 | 閣下的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可能會就OTP的傳輸收取服務費用。本公司不承擔由閣下的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相關方就OTP所要求的任何費用。 |
5.5 | OTP的傳送可能會因為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相關方的網絡流量問題而導致傳輸延遲。本公司概不負責任何電訊網絡故障所導致的任何中斷、延遲、無法使用或錯誤傳送。 |
6. 修訂、暫停及終止
6.1 | 倘本公司合理認為有必要或可取時,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暫停或終止驗證程序或閣下使用驗證程序(或其任何部分)或整體使用的權利,而毋須事先通知或提出理由。該等情況可能包括實際或懷疑安全違規,或本公司合理認為閣下所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過時或不完整。 |
6.2 | 本公司保留因本公司認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存在疑似安全違規情況,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閣下所提供的資料不真實),隨時暫停或終止提供驗證程序或永久不提供驗證程序的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 |
6.3 | 本公司保留在不作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利。如閣下在有關變更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使用驗證程序,則閣下將會受到該等變更的約束。 |
7. 第三者權利
7.1 | 除閣下及本公司外,任何人士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文或獲得當中裨益。 |
8. 分割條文效力
8.1 | 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屬或變成違法、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等違法、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不影響任何其他條文,而任何其他條文將繼續具有十足效力、有效性及作用。 |
9. 放棄權利
9.1 | 本公司對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文的放棄,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且明確指出其適用範圍,否則均屬無效。 |
9.2 | 本公司對強制執行任何條款及細則之寬容、疏忽或放棄,不得損害其日後嚴格執行該等條文的權利。本公司對任何權力或權利的單一或部分行使,並不排除其對該權力或權利的進一步行使,或對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的行使。 |
10.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0.1 | 本條款及細則(包括其解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 |
10.2 | 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司法管轄權之管轄。閣下進一步同意,本條款及細則可由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
11. 語言
11.1 |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本條款及細則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 |
生效日期: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