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吾等确认已阅读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贵公司」)「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的通知」。本人/吾等知悉及确认本人/吾等于本表格内直接或间接披露/提供的第三方的个人资料(包括所有本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属自愿性质及没有违反香港法例第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贵公司无意收集任何第三方的个人资料,并且此直接或间接披露/提供第三方的个人资料不是出于贵公司收集个人资料的任何目的。本人/吾等进一步同意所有本人/吾等于本表格内提供的资料以及贵公司不时收集的有关本人/吾等的个人资料,均可根据贵公司列于通知内有关个人资料使用及披露的政策,就有关用途及向有关人士(不论有关接收人士是处于香港或其它地方,或不论当地的个人资料保护程度是否与香港相乎)使用及披露。本人/吾等已对贵公司拟使用本人/吾等个人资料作直销推广作出响应,亦确认贵公司已提醒本人/吾等可随时通知贵公司要求停止向本人/吾等提供有关的直销推广资料。
若阁下不同意下述声明,就有关贷款申请,请亲自向贵公司分行查询。
关于本人/吾等向贵公司贷款一事,现谨确认:
在本贷款申请内,本人/吾等没有因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请该笔贷款,或因担保或保证该笔贷款的偿还,或由于与该等事务有关,而与任何人或公司达成或签订了任何协议(借款人与其委任的律师纯粹为提供法律服务而达成或签订的协议除外)。
在本贷款申请内,本人/吾等没有被任何人或公司征收、追讨、要求或收受任何费用、收费、报酬或代价。
本人/吾等同意上述声明、推广条款及细则。
按「下一步」,即表示您同意本公司使用你以上提供的个人资料作跟进之用(不论你有否填妥及递交贷款申请)。
备注: 1新旧客户定义为于申请日期起计前24个月内于本公司并未持有任何形式之贷款交易,在推广期开立的e-Cash循环备用现金户口除外。
分期贷款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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